新消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意见 拆封商品可无理由退货

2016-08-09 08:54:36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王伟哲
新消法全力支持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商家要求的“不得拆封”不再是消费者申请退货的阻力。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中第二章、十二条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新消法全力支持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商家要求的“不得拆封”不再是消费者申请退货的阻力。

    条例拟规定,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部分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条例指出,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经营者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标注。对于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的经营者,将会受到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规范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行为。

    条例明确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不良信息处理、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全面、客观地阅览和保存;建立消费者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消费者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对通过平台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以及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自行或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或者先行赔付制度,并公开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及赔付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若未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控制度,或者在发现利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时未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且未及时采取措施阻止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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